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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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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交易與違法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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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21:08 編輯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其次,上訴人於 98年4月20日設立系爭專戶,即陸續匯款
至該專戶,許兆崴並於同年7月7日提供列有程式交易文字內容之
系爭報告書予上訴人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觀之系爭報告書
標題「F.G.F程式交易+國際商品波段投資交易」項下記載「投入
金額:5 萬美元」「投資策略:外匯、黃金-電腦程式交易」「
商品優勢:電腦程式交易是以常態性中短線交易為主」「策略配
置:電腦程式交易最多在倉為二口」「最大風險:當累計損失達
30% 以上,將停止交易且立即通知客戶!每筆交易皆會設立停損
,單口風險最高不超過總資金4-5%為原則」等字(一審卷㈡28頁
),與被上訴人自認許兆崴於 98年3月間說明會,向陳谷維介紹
及提供之系爭價差交易策略所載「設立停損線及買回價,以電腦
即時監控,嚴格執行風險控管(可搭配電腦程式交易,規避行情
大幅度噴出時的可能損失,進一步甚至出現多餘的超額獲利)」
「交易成功的四要素……要有電腦程式輔助即時監控」等字(一
審卷㈡41頁反面、42頁),均有強調以「電腦程式交易」即時監
控虧損為投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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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20:54:10 | 顯示全部樓層
參以許兆崴自認陳谷維於 98年3月間說明會
後,留下來與其討論各類期貨投資,部分與程式交易有關,上訴
人於同年 4月20日到元大高雄分公司與其見面時,有談論程式交
易,其後有向上訴人表示交易是程式在跑,倘中途取消,程式會
亂掉等語(一審卷㈢207頁反面、208、209 頁)。則上訴人設立
系爭專戶,及匯入與系爭報告書所載投資金額倍數之美金以前,
既已接收程式交易之訊息,能否謂其非受許兆崴以程式交易文宣
所招攬而開戶及從事期貨買賣,尚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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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20:56:46 | 顯示全部樓層
又如上訴人未使用程
式交易進行期貨買賣,何以其擬中途取消交易,將致程式亂掉,
亦待澄清。原審遽認系爭價差交易策略之內容未提及程式交易云
云,核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難謂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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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20:57:45 | 顯示全部樓層
再者,許兆崴多次提出期貨交易之操作策略予上訴人,被上訴人
復自承因此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上訴人最終決定接受許兆崴
之判斷、建議,而同意為各筆期貨交易等情,亦為原審所認定。
則能否謂上訴人非信賴許兆崴之專業能力,被動接受許兆崴之決
定而下單?又上訴人迭稱其開戶後,委託許兆崴代為操作國外期
貨交易,由許兆崴先告知下單內容,再由其複誦該內容告知同意
下單,許兆崴亦有先以系爭專戶進行交易後,再要求其補錄音等
語,並提出如第一審判決附件所示往來電子郵件、受信通信紀錄
查詢結果為證。此一主張攸關許兆崴是否違法代客操作期貨交易
,被上訴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
。原審未詳加調查,逕以上訴人知悉代客操作係違法,且同意為
各筆期貨交易,非全權委託許兆崴進行交易等詞,而為不利上訴
人之認定,不無可議,且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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