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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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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辯論主義下,契約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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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883 號民事判決


惟按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
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倘法院就當事人
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又所謂契約承
擔,係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
三人承受,經他方承認後,承受人成為契約當事人。被上訴人於
原審一再主張:伊於105年1月20日委託上訴人承攬運送系爭貨櫃
,並非委託晟隆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4、223、257、323頁
),上訴人則抗辯:被上訴人係將系爭貨櫃委託並支付運費給晟
隆公司,晟隆公司再支付運費並委託伊為履行輔助人地位運送之
方式進行,兩造並未成立何契約,雙方均未提出有契約承擔約定
之事實;就上訴人於105 年2月2日與被上訴人聯絡晟隆公司積欠
貨款乙事,均未以該事實主張被上訴人其後因承擔晟隆公司之權
利義務,而與上訴人間成立承攬運送契約,卷內亦無晟隆公司將
該承攬運送契約所生權利義務,概括讓與被上訴人之訴訟資料。
乃原審遽認被上訴人因契約承擔而與上訴人成立承攬運送契約,
作為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負承攬運送人責任之依據,自有認作主
張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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