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43|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排除強制執行的確認利益

  [複製鏈接]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3:44: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9 23:59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原為系爭房地所有人,系爭房地
    所有權雖經信託移轉予王其燦,但因被告已以系爭抵押權之
    登記取得准予拍賣民事裁定,復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而原告對於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之存在
    仍有爭執,且王其燦未怠於行使相關防禦權利,則依民法第
    242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
    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自應允許原告提起
    本件確認訴訟,藉以確認可否排除系爭房地受執行之危險,
    否則將置原告無救濟之餘地。因此,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確認訴訟,有確認利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8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3:44:51 | 只看該作者
王將權利轉給被告,王算是242的債權人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78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3:54:48 | 只看該作者
㈥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
    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件系爭抵
    押權既已不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客觀上已侵害系爭房
    地所有權之完整,而王其燦又怠於行使權利,則原告依民法
    第242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亦有依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 08:54 , Processed in 0.01893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