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184|回復: 4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的各種說法及兩造皆可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2-2 13:4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 10:11 編輯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    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始辯稱:伊自訴外人吳    傳宗受讓本件地上權後,係維持將土地借予他人使用之現況    ,而以此方式行使地上權等語(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被    上訴人吳長水則主張此係新防禦方法,不同意上訴人提出。 然上開防禦方法攸關本件地上權之利用狀況,影響本件訴訟    結果甚鉅,且上訴人於原審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係經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不准許上訴人提出此新防禦方法,難期公平,是依上開規定,應准許其提出,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2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8 19:49:4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8 19:5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始主張
:刺青屬涉及醫療行為或類似醫
    療行為,被上訴人負有告知刺青風險之義務,且就此一告知
    應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全未告知,已違反告知說明義
    務,此一從給付義務之違反,與上訴人因刺青發生發炎、腫
    脹等傷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等語
    ,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並未釋明其提出此項新攻擊
    防禦方法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
    是其於本院始提出上列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核與首揭規定不
    符,不應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12-8 20:09: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8 20: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除得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
    外,不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上訴人於原審及
    提起上訴後所具書狀(見原審卷第60至69頁、本院卷第37至
    47頁、第149至158頁),均未抗辯其曾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
    ,向被上訴人撤銷系爭契約意思表示,是上訴人於本院言詞
    辯論期日所為相關陳述,顯非第一審已提出防禦方法之補充
    。又審酌上訴人有無於107年8月7日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
    示,為上訴人親歷之事實,當無於原審不能陳述之理;上訴
    人未依原審於108年2月27日所命期限(同年3月19日)前提
    出書狀(見原審卷第46、47頁),復於第一審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遲誤同年4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見原審卷第57至59頁)
    ,其後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猶未於第一審及第二審
    準備程序所提前開書狀中為相關抗辯,本院不許其於言詞辯
    論期日始行提出此新防禦方法,當無顯失公平可言,上訴人
    此部分抗辯,自非本院所應斟酌。況上訴人仍係以:契約審
    閱期間過短、信賴上訴人保證為由謂其意思表示錯誤(見本
    院卷第249頁),然合約審閱期間是否過短,與上訴人有無
    意思表示錯誤無涉;其所述信賴被上訴人於簽約時所為收益
    保證,則屬該保證內容是否為契約一部分之契約解釋問題,
    與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表示內容、表示行為錯誤,或同
    法條第2項規定之「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均屬有
    間,其主張自無可取。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就此節聲請訊問證
    人邱柏群,亦非必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12-8 21:20: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8 21: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165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三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
  補充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上
  訴人張肇華於本院提出之上證1、2,聲請訊問證人張肇惠、吳
  玉蘭、彭榮宗及函查相關事宜等(本院卷第82、89、91、93、
  147、233、273-275、281頁);對造上訴人陳素鳳則提出上證
  1、2、3(本院卷第215-219頁),均據其等釋明係對於在第一
  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符合上開規定,應准其等
  提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5#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0 16:18: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0 16:23 編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對於當事人未盡適時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之協力義務,課以失權效果之目的,乃為充實第一審
      之事實審理功能,以期建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及合理分
      配司法資源,以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故當事人因違反
      此規定而遭法院不准其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時,必然對當
      事人之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產生某程度之影響。但倘若倒
      果為因,以當事人之實體權利將受到限制或剝奪而認其顯
      失公平,即准當事人不於一審盡其協力義務,直至二審始
      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則上開規範目的及功能將付之闕如
      。因此,當事人若無第44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事由,致
      其未能於第一審提出時效抗辯者,倘僅以不得於第二審提
      出抗辯所生之實體上不利益,倒果為因主張有顯失公平之
      虞云云,自無足憑採。

況且,被上訴人於原審已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被
      上訴人對於渠等非系爭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上主張,顯
      非處於毫無所悉或有所障礙之狀態,亦無不諳或不敢聲明
      主張,更無不能行使其防禦權之客觀情形。參以92年2月7
      日再次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改為當事人於第二審不
      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僅於例外之狀況下得提起之,則
      上訴人於原審既未盡其訴訟促進及協力義務,自不得於上
      訴審程序中,允由上訴人恣意以顯失公平為由,任其提出
      新攻擊防禦方法。基上,本件上訴人既無民事訴訟法第44
      7條第1項各款情形,然迄二審始提出渠等非所有權人之新
      攻擊防禦方法,不應准許,故本件不就被上訴人提出之渠
      等非系爭地上物所有權人部分抗辯加以論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6#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0 22:28:00 | 只看該作者
台東104重訴28

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
      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
      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
      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
      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為民
      事訴訟法第196條明定,課與當事人協同法院,適時提出
      主張,促進訴訟進行之義務,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得提
      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本文
      規定,更明列未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嚴格失權效果
      。適時提出主義及失權制裁之規範,乃顧慮審判之「效率
      性」與「公平性」,於實體法律外,實踐程序正義,司法
      所保障之正確結果判斷,由正確、公正程序完成,只要程
      序被適當遵守,無論結果如何,都具有法律上之正確性與
      公正性(此亦為既判力之基礎)。當事人於訴訟中,對爭
      執事項為必要蒐證、保全,對於無爭執部分,他造當事人
      產生信賴,對此無必要積極地就相關事證進行全面蒐集、
      保全,此等公平進行攻擊、防禦之程序權之付出,於言詞
      辯論前充實其受有利裁判之準備,對於即將進行之言詞辯
      論之預測,包含免受突襲性裁判與預期審結期間之利益,
      應獲得適當保障。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7#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1 22:49:14 | 只看該作者
另按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另
      提出系爭契約施工期間有颱風來襲之不可抗力影響工期(
      見本院3卷141頁),固屬於第二審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
      ,惟其於原審已提出其他可歸責上訴人而遲延完工事由(
      見原審1卷37頁),則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主張逾期違約金
      ,倘不許其提出新防禦方法,顯失公平,揆諸上開法文意
      旨,自應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8#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2 18:19:05 | 只看該作者
次按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係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或如不
    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簡易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本件上訴人於
    原審並未聲請傳喚證人高靖恩、魏惠卿作證,嗣於本件第二
    審行準備程序時聲請高靖恩、魏惠卿出庭作證。經查,本件
    第二審準備程序中高靖恩、魏惠卿所為之證詞,係就上訴人
    是否有給付押金予被上訴人之相關事實為陳述,是此部分陳
    述,應屬對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9#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3 14:16: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3 15:18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如不許其提出顯
    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條第4 款、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
    始提出系爭外牆應屬於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而非
    共用部分、及其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無法作為侵權行為
    責任之歸屬主體等新攻擊防禦方法,惟上開事項核屬法律上
    爭點,而法律之評價、判斷及適用乃法院之職責,法院就當
    事人之主張及提出之證據依調查證據程序確定事實後,即應
    依職權尋求、發現法之所在,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
    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43 號判決要旨參
    照),且如不許其於第二審提出,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是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條本
    文規定云云,應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10#
 樓主| 發表於 2020-2-10 21:15: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0 22:2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
    令至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六、如不許
    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在原審未曾提出或主張鑑定人不具鑑定展示車車
    價之專門知識及鑑定方法有誤,則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中爭
    執此等事項當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自不可採云云。查系爭
    鑑定報告於原審即已存在,且上訴人於原審即針對鑑定報告
    內容表示意見:「我們拿到的價格與新車是一樣,原廠之成
    本與新車是一樣的」
等語,可認上訴人於原審時即未認同系
    爭鑑定報告之內容,復於本院再就鑑定人之專業性及鑑定方
    法提出質疑,應屬防禦方法之補充,是依上開規定,應准予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前開抗辯不得提出云云,尚不足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10 , Processed in 0.02458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