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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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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證明力&證據之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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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7:12: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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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6 21:4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83 號民事判決


而本件固無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是否確係盜用李後
    生之印鑑而為系爭抵押塗銷同意書蓋印,然單憑上開同意書
    上雖已記載「茲以所借款項業已全部清償」等語,惟原告仍
    於本院審理時先行自認從未曾交付430 萬元金錢予李後生之
    一隅觀之,即可證系爭抵押塗銷同意書並不具有實質證明力
    。是本院既不能依該同意書認定原告業已將抵押債務清償完
    畢,遑論係以此跳躍推認原告當初究係如何以該份同意書而
    與李後生相約通謀而為塗銷系爭抵押登記之虛偽意思表示之
    事實存在。原告就此所為主張,仍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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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26 21:49:33 | 只看該作者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又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固應就
    其成立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茍能證明依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足以推認要件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者,亦無
    不可,並非以直接事實為必要。且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
    其自由心證斷定之,
然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倘其認定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不符者,仍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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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6-20 15:21: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0 15:33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78 號民事判決


按法院認定事實應依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
  由心證斷定之,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惟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
  審法院之職權,然其認定須合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證據法
  則
,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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