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71|回復: 4

禁止轉讓命令、債權讓與&第三債務人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1-2-7 13: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7 13:24 編輯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539 號民事判決

惟查系爭支票係上訴人簽發交付予宏暉公司用以清償系爭債權,
宏暉公司將禁止背書轉讓之系爭支票交付予林漢郎,已生一般債
權讓與之效力,且原審既認上訴人對於林漢郎所為給付未違反系
爭扣押命令,則上訴人所清償者乃宏暉公司讓與林漢郎之債權,
能否謂上訴人之舊債務於清償限度內未消滅?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3:20:45 | 顯示全部樓層
倘上訴人原得因清
償系爭支票債務,而向宏暉公司抗辯承攬報酬債務消滅,是否因
宏暉公司轉讓系爭支票予林漢郎,即有不同?原審悉未深究,逕
以上訴人給付 110萬元予林漢郎,係依雙方約定所為,與上訴人
對宏暉公司所負承攬報酬債務無涉,而認上訴人不得以之為由對
抗被上訴人,已有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3:21:22 | 顯示全部樓層
次按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
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
扣押之債權為抵銷,民法第 340條定有明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3:23:46 | 顯示全部樓層
且損害賠
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上訴人對宏暉公司之 256萬61元損害
賠償債權,乃宏暉公司自106年1月10日無故停工,其另行委由第
三人繼續施作工程所為支出,扣除宏暉公司尚未完工而未請款部
分之差額等情,固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惟上訴人依其與宏暉公司
間簽訂之「居易」、「原森活」新建集合住宅大樓水電消防設備
工程契約第28條、第33條約定,請求宏暉公司及保證人林界宏連
帶賠償上開差額256萬61元之損害,有臺中地院106年度建字第13
3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9至115 頁),而該契約條
款約定宏暉公司如有違約,不能完工,應加倍賠償上訴人之損失
,則該項約款之性質為何?宏暉公司於系爭扣押命令生效前已違
約,其依約所負之賠償責任係於何時發生?自應先予釐清。原審
未遑調查審究,逕以上訴人對宏暉公司之損害賠償債權於結算有
差額時方發生為由,認上訴人不得據以抵銷受扣押之債權,亦有
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6-1 17:49:47 | 顯示全部樓層
又按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經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代替金錢支付者,該扣押之債權即由債務人移轉於債權人,其性質與民法之債權讓與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0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以執行標的物依法律之規定不得讓與者,雖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之規定,以命令將此項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其移轉自屬無效。承前所述,系爭貨款債權既不得為讓與參加人之個別債權人以為清償,執行法院雖核發系爭移轉命令,將參加人之6,048萬元債權移轉予被上訴人,亦不生債轉移轉之效力。上訴人辯稱因系爭貨款債權不得移轉,因而系爭移轉命令無效等語,即屬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8:56 , Processed in 0.0392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