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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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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增訂給訴訟代理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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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8-28 08:07: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第288-2條規定:「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新法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此外,法院也應該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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