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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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的請求項目及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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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11 10:55: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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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9 11:12 編輯

pte g1 108重訴545

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47,140元(計
    算式:93,112元+37,400元+1,800元+91,300元+152,667
    元+370,861元+300,000元=1,04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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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1 10:58:42 | 顯示全部樓層
93112為住院費
37400為住院時全天看護費
1800為交通費
91300為出院後,83天的半日照顧費 (1100元每日)
152667為 100天的不能工作損失
370861為勞動力減損
300000為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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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9 11: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9 11:13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55%2c20230502%2c1


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亦宜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最高法院86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縱使由其家屬看護,亦可請求看護費之損害。查本件上訴人是否需專人照護之情形,經原審函請彰基醫院鑑定,據彰基醫院鑑定報告書所載:「依據個案病情暨相關就診資料判斷,鑑定個案受有胸腹部臟損傷,初期可能會衍生腹部出血或休克徵兆(包含腹痛、噁心、嘔吐、血便或黑便、血尿、解尿困難、發燒、到和、虛弱無力、頭暈等),故須受專人照顧。再者考量神經損傷之病情穩定期約為兩年,此期間受周邊脊椎神經損傷影響,會造成雙下肢無力、感覺功能受損、平衡及移行機能障礙等問題影響其日常生活自理獨立程度,需持續復健的同時仍須專人協助日常生活活動的執行(例如備餐、穿衣、協助轉位、如廁、沐浴等),而目前個案仍遺存顯著機能障害,日常生活活動部分須他人協助之情形。經整體考量保守建議自民國107年7月19日至民國109年7月18日止需全日專人照護。」(見原審卷一第133-139頁),足見上訴人於107年7月19日至109年7月18日,確有受全日專人照護之需求。審酌上訴人請求以每日1,200元為看護費用之計算標準,並未逾越一般行情,堪認上訴人請求賠償其自107年8月4日轉出加護病房起至109年7月18日止,共699日看護費用,合計838,800元(計算式:1,200元×699日=838,800元),應屬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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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18 21: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由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4,833,090元,扣除強制汽車保險給付187萬元,為2,963,090元(計算式:359,996+2,973,094+150萬-187萬=2,963,090)。 

其中48330900的組成包括看護費、器材費、醫療費用等,及慰撫金,這些費用其中那些部分可以用汽車強制險抵充,判決書並非交待。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23%2c202305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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