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0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夫妻間的錄音之證據能力與誠信原則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2-20 10:2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20 10: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303號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為蒐集伊外遇證據,對伊錄音與錄影,侵害伊之隱私權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抗辯:107年1月2日晚間上訴人於洗澡時將手機置放浴室外,因手機有訊息不斷震動,伊前往查看,發現張○傳簡訊對上訴人說「你這次怎麼說,還是沒勇氣說」,始發現上訴人與張○外遇等情,已據提出手機翻拍畫面為證(見原審卷第187頁),並非刻意刺探上訴人之隱私,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次查,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其法益加以判斷,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以避免他方知悉,而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20日、同年4月17日私錄其與上訴人之對話,目的係在探知上訴人與張○外遇通姦情形,保存兩造之對話內容作為證據,且前後2次錄音時間依序僅約1小時、1小時20分鐘,僅偶一為之,非長時間、廣泛地私錄上訴人或第三人之對話,與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本院權衡被上訴人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與被上訴人私錄兩造對話對上訴人隱私權之影響,認被上訴人上開錄音行為並非違反誠信原則,亦未侵害上訴人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非屬違法取得證據,附件一、二錄音光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則上訴人上開主張,洵無可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04:40 , Processed in 0.08337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