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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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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代操不見得就能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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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18 00:04: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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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對於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非法經營本法所定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
    問、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
    其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行為應予處罰,爰
    於第一款明定處罰之依據。」。被上訴人主張該項法律不但
    保護市場金融秩序,且係保護投資人個人權益,當屬民法第
    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查投資股票買賣業務,本即
    屬高風險、高獲利之投資行為,往往受景氣、國內外政經環
    境及其他諸多因素之影響,且個股股價漲跌瞬息萬變,即令
    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者,亦無可能擔保投資
    人絕對獲利,被上訴人從事股票買賣多年,對此當知之綦詳
    。因此,陳政澤雖未經核准即為被上訴人從事代客操作業務
    ,然97年6月以後適逢全球金融海嘯,全球股市長趨直下,
    臺灣股市加權指數從9千多點,至97年11月已跌至4千多點,
    此有當時股價走勢圖可佐(見原審卷二第27、86、135、136
    頁),是陳政澤從事代客操作業務之盈虧,係與當時股市大
    盤、景氣、政經環境、選擇股類或權證、個股或權證體質及
    其他諸多因素有關,縱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代客操作業務,
    其所為之投資行為相同之條件下,將仍不免投資虧損之結果
    ,若當時股市大盤、景氣、政經環境及其他因素甚佳,其未
    經核准所為相同投資行為,則非必然虧損,是在一般情形上
    ,雖陳政澤未經核准從事代客操作業務,依客觀審查,不必
    皆發生虧損結果,是陳政澤未經核准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與
    其發生虧損即被上訴人受損害之結果間,亦堪認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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