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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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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保證金代操屬於期貨經營事業,需獲au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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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3 18:24: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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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金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而所謂「外匯保
      證金交易」(即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
      ,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
      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
      遠期買賣交易,不需實際交割,於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
      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係屬期貨交易法所定「槓
      桿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又國內企業顧問或個人引介
      (或招攬)客戶至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外幣保證金交
      易,如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
      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
      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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