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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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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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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30 13:51:58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或原確定判決之判斷顯失公平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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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30 13:52:37 | 顯示全部樓層
被上訴人曾以:兩造於104年8月4日口頭議定和解條件,上訴人同意賠償600萬元,其中350萬元由配偶劉秋幸將其所有土地、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上訴人,價值逾350萬元部分,由被上訴人支付現金返還劉秋幸,餘250萬元部分,則由上訴人與友欣公司合作拍攝數學數位教學課程之銷售金額百分之40的權利金中,轉讓其中百分之15予被上訴人,充作250萬元賠償金為由,對上訴人訴請履行和解契約,給付被上訴人250萬元,經法院駁回其訴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94頁兩造不爭執事項⒌),並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判決書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429-4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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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5 22:26: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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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或原確定判決之判斷顯失公平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
  ,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盡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
  ,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不爭執系爭便條之形式真正(見不爭執事項㈣)。又鴻海公司主張系爭便條所載鄧志賢收取廠商款項一事,業經102年前案確定判決認定為真實,鄧志賢應受該案爭點效所拘束(見本院卷㈡第51-52、60頁)。鄧志賢固然不爭執系爭便條為102年前案之證據方法,但是否認102年前案確定判決所為判斷具有爭點效(見本院卷㈡第28頁)。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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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5 22:31:15 | 顯示全部樓層
依102年前案卷證與判決理由可知,鄧志賢與鴻海公司將系爭便條(即102年前案被證6)之形式與實質真正列為重點,各自充分舉證、攻防及辯論;嗣102年前案確定判決做成判斷,認為系爭便條之形式及實質為真正,已足以證明「鄧志賢自99年(西元2010年)12月起至100年10月止
   ,收受鴻海公司供應商所交付現金回扣人民幣360萬元」
   。揆諸前開說明,102年前案確定判決針對此一重要爭點所為判斷,對於本件具有爭點效;再者,102年前案確定判決上開判斷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且鄧志賢迄未提出新訴訟資料以推翻前述判斷,是其空言否認上述爭點效之效力,則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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