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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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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感謝JC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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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2 12:5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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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12 12:52 編輯


第二十九條
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戶日期。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
    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
    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
    定。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
      項之處理。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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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8-12 12:52:30 | 只看該作者
第三十六條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
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
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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