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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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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法84條要主管機關訂契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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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6 23:18: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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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受託契約之簽訂)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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