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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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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公司法23條是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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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6 12: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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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如果是大股東,它做了壞事,當然會希望公司買單,而不要自己買單。但這一條在中國的公司法並沒有出現,也就是公司負責人幹了壞事,不需與公司債J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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