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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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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原審是d,但在原審提反訴,二者皆輸,二者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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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16 11: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就本訴部分,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96,720 元,    及自104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此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    服,已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以下茲不贅述),同時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反訴部    分,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是上訴人對本、反訴均不服    ,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63,000 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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