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審閱期間不是全體適用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5-14 18:14: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14 18:2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11號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於105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    300萬元,至今尚欠本金1,530,724元等事實,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51頁),惟辯稱原告未給予被告借貸契約之審約期    間,故其並不知悉有「一期未償全部到期」之條款存在云云    ,然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之規定,係為保護消    費者所設,使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能充分了解契約    內容,故倘消費者於訂約當時對契約條款內容業已明瞭知悉    ,縱企業經營者未給予合理之審閱期間,對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應不生影響。換言之,即已滿足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    消費者自不得再執審閱期間之規定,主張排除契約條款之適    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21 03:04 , Processed in 0.01981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