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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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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130條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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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3 12:47: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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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    ,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將附表所示漁船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即    屬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故需待判決確定時,視為已有    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為意思表示,茲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    行之可言,即日後確定,亦無待於執行,是本件原告聲請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YL 106,重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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