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刑法185-4,肇事者起碼對車禍要有因果關係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14 20:39: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4 20:42 編輯

綜上各情觀之,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端、引發,應係被告駕駛之車輛自後方駛近被害人所騎乘    機車,使被害人騎乘之機車搖晃不穩,失去平衡而撞及其他    機車,被害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傷害,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死亡,被告之駕駛行為確屬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端,是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與被告之駕駛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要屬無疑。而被告既為參與本件交通事故過程之駕駛人,即負有在場協助處理救護、避免事端擴大、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之責,其逕自    駕車離去,自已違反停留在肇事現場之義務。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之行為已合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於傷逃逸罪所定要件。縱被告駕駛之小客車並未與被害人騎乘之機車碰撞、本件交通事故責任之歸屬與被告無涉,均不生影響本罪之成立。故被告前開所辯各節,核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g2 105交上訴27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9 17:18 , Processed in 2.8755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