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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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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不屬於強執法15條之權利,不能提N3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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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0 17:3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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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0 17:52 編輯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得排除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就「系爭建
      物如附件所示部分,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
      」之權利,既係基於系爭契約關係,而直接占有使用系爭
      建物如附件所示部分(意即本於對系爭建物如附件所示部
      分之事實上管領力(占有))。按諸前開判例意旨,「占有
      」又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故而原告以其得為確保其基於系爭契約取得之占有權
      益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5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占有使用系爭建物如附件所示
      部分,所為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法律
      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NTP 106訴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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