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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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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vs 原始出資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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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27 13:14: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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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
    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
    記規則第7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起造人名義僅係建築主
    管機關對建築執照之核准、執行之管理措施,與實際出資興
    造建物者,未必一致:是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
    其所有權應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建造執照所載起
    造人名義未必有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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