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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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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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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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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16:51 | 只看該作者
依證人壬○○證述:106年9月21日是戊○○通知我去醫院製作遺囑,(問:戊○○怎麼跟你說?)說幫忙代筆遺囑,說要寫遺囑的人口述,我幫他寫下來,說要下遺囑囑的人希望用念的我幫他寫,在場的人幫他做見證,106年9月21日之前並不認識乙○○,立遺囑的費用是陳小姐談的,但誰給的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4頁),可徵代筆人壬○○於106年9月21日之前未曾與乙○○見過面,未與乙○○聯絡過,亦非乙○○通知壬○○到場製作系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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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3:18 | 只看該作者
依系爭遺囑錄影光碟之截圖顯示,壬○○拿給乙○○念出遺囑內容文件之背面有打字資料,且壬○○持有係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見本院卷二第229-230頁),再參壬○○交給乙○○所唸之文件內容,已載有原告庚○○之身分證字號、見證人3人之姓名、遺囑製作日期,然當時乙○○住院且身體虛弱,不可能乙○○自己自家裡取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及事先準備已記載完整遺囑內容及記載原告身分證資料之文件供壬○○核對,是106年9月21日壬○○製作系爭遺囑時所持之所有權狀及交給乙○○念出內容之遺囑文件,並非乙○○提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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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4:47 | 只看該作者
綜上各情,與證人壬○○聯絡、告知壬○○關於乙○○製作系爭遺囑內容、洽談立遺囑費用、準備提供立遺囑資料及106年9月21日通知壬○○到場之人,均非乙○○,亦非戊○○,且乙○○臥病在床,身體虛弱,而審酌當時原告是乙○○最親近之人,得進出乙○○之住處,可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又代筆人壬○○交給乙○○念稿之遺囑文件上載有原告之身分證字號,而原告於製作系爭遺囑時全程在場,且系爭遺囑費用係由原告給付,為原告自承在卷等情狀,可徵106年6月21日乙○○製作系爭遺囑係由原告處理一切事宜。此外並無證據證明代筆人壬○○係由乙○○所指定,代筆人壬○○既非乙○○所指定,核與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之法定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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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5:26 | 只看該作者
依證人壬○○之證述及系爭遺囑之錄影光碟內容,可見系爭遺囑係代筆人壬○○將已寫好遺囑内容之紙張文件交給乙○○,要求乙○○照著該紙張文件之内容念出遺囑內容,再由代筆人壬○○記載,並非由乙○○自主口述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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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7: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29 編輯

證人壬○○、戊○○、甲○○雖證稱「乙○○有口述遺囑」等語,然依證人壬○○證述:「當時他念的時候很清楚」、「我們照他念的把它寫下來」、「現場寫的,他念了我們幫他寫」, 併參系爭遺囑錄影光碟內容,壬○○向乙○○稱「你念我寫,啊你不要念太快沒關係。…然後他念完之後(轉向錄影之人),你念完之後我寫好之後,我跟你確認說是不是這樣子,那你說OK,就停止錄影,然後我們就見證人在這邊就幫你見證,可以嗎?那你看一下,看不到或看不懂再跟我講」等語(參附表錄影光碟譯文),及證人戊○○證述「(問:製作遺囑花多久時間?)沒有花很多時間,我們去他就念了,差不多半小時」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4-125頁),可徵證人壬○○、戊○○、甲○○所稱之「口述遺囑」,係指乙○○拿著證人壬○○所交付已寫好遺囑內容之文件照本宣讀念一遍而言,並非乙○○自主口述遺囑內容,顯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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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8 20:29:11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壬○○雖證述:我跟做遺囑的人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提問他一些問題像他的個人基本資料、今天請我們來要做什麼、希望我們寫得項目有哪些,確認後才會做代筆遺囑;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拿著身分證跟他確認,我們會跟他要資料,確認他精神狀況是否能回答我們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126頁),惟查,縱106年9月21日製作系爭遺囑時壬○○有跟乙○○確認他的意思,問他的意思是不是要這樣做安排,然壬○○當日所依據之資料及交給乙○○念出內容之遺囑文件並非乙○○所製作提供,乙○○照著他人事先寫好之內容,照本宣讀,是證人壬○○所稱前置作業所確認者是他人所書寫的資料、身分證資料等是否正確,亦與由遺囑人乙○○自己口述遺囑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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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脗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又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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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邱奕澄律師證稱:我朋友張素幸請我到她公司,說她有位朋友的父親要作代筆遺囑,我去他們公司。一開始我有跟黃朝宗溝通做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張素幸找的兩名證人到場後,我跟黃朝宗說,由我作代筆人,另兩位作證人,黃朝宗有同意。黃朝宗一開始是說全部要給黃張平,我說會有特留分問題,後來黃朝宗自己手寫一個草稿,表示財產要如何分配,之後證人進來會議室,我就請黃朝宗開始口述,口述時我就邊筆記,口述完後,我就去隔壁辦公室用電腦繕打印出來,再回到會議室,在黃朝宗及證人面前講解、宣讀,講解就照遺囑內容再大概復述一次,就是白話說一次,因遺囑文字比較不口語,所以我是按照遺囑內容大概說明,各個財產要分配給何人,還有詢問是不是他的意思,確認無誤後就請證人和黃朝宗簽名。黃朝宗開始口述時,兩位證人就已經在場,當天黃朝宗的意識非常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574-580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6-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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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曹曉雯證稱:黃朝宗、黃張平、老闆張素幸及律師在總經理辦公室講話,講一陣子後,張素幸請我與鄭宏哲進去,說黃朝宗要立遺囑。邱奕澄跟我及鄭宏哲說我們要當證人,他要宣讀,說等一下會錄影。我記得黃朝宗有跟律師用台語講,多一點要給黃張平,說幾分之幾要給誰。我記得我一進去,黃朝宗有依照他準備的草稿念出來。遺囑內容律師有唸出來,有討論一陣子,黃朝宗確認沒有問題後才簽名,邱奕澄、鄭宏哲及我確認後簽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5-588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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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鄭宏哲證稱:老闆張素幸請我進入會議室,說幫忙作證人。黃朝宗當日精神狀況很好,是自己走進公司,遺囑作成過程我有全程在場,黃朝宗有講要如何分配財產,但怎麼分配忘記了,對遺囑內容不記得。黃朝宗講完,律師當場用電腦打筆記,我有印象律師在攝影機前唸遺囑給黃朝宗聽,黃朝宗有說沒錯才蓋章等語(原審卷一第581-584頁、本院重家上字卷二第112-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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