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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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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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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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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31 08:24:13 | 只看該作者
g3 108/768


再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揆其立法旨趣,乃因日常生活中,僱
用人恆運用受僱人為其執行職務而擴張其活動範圍及事業版圖,
以獲取利益、增加營收;基於損益兼歸之原則,自應加重其責任
,使其連帶承擔受僱人不法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俾符事理之平;
且僱用人在經濟上恆比受僱人具有較充足之資力,令僱用人與受
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使被害人獲得較多賠償之機會,
以免求償無著,有失公平。又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
人使用,從事一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不問有無
契約關係或報酬,及名稱為何,均屬民法第188 條之受僱人。呂
炳宏等3 人既自承與謝依涵間有僱傭關係,並共同僱用謝依涵擔
任媽媽嘴咖啡之店長,交由其綜理全店事務,呂炳宏、陳唐龍於
營業時間至少有一人在店內監督管理等語(見一審卷㈠第81頁、
第87頁、第147 頁),似已自認謝依涵確有被其等使用,從事一
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則能否僅因呂炳宏等3 人出資成立媽媽嘴
公司,該公司本於其原有之營業項目「飲料零售」而於97年間覓
址經營媽媽嘴咖啡店,謝依涵向該公司應徵工作,其薪資、勞工
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實際上係由該公司支付等情,即認呂炳
宏等3 人已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而生撤銷自認之效力?
亦滋
疑問。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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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0:05:06 | 只看該作者
g2 108上更1 /96


上訴人主張:伊就第一工程契約部分,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等情,業據其提出請款單(下稱系爭請款單)為憑,參諸系爭請款單備註欄記載:「⒈累計至4月底數量為36,530立方米,本期請款3,362立方米+累計請款36,530立方米=39,892立方米,未超過合約設計數量範圍,故本期可請款數量為3362立方米…」等語(見原審卷第112頁),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不爭執上訴人就第一工程之CLSM實際施作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見原審卷第326頁),惟於本審審理時改以:臺電公司就第一工程結算之回填CLSM數量為3萬3360.26立方米,顯見上訴人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並非3萬9892立方米,至系爭請款單記載上訴人得請款之數量為3萬9892立方米,乃因製單人員即伊之職員郭家俊疏忽所致,伊已就此對郭家俊做出懲戒處分等情為由,撤銷前開自認,惟既未經上訴人同意其撤銷前開自認,依前開說明,須被上訴人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始得撤銷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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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0:08:52 | 只看該作者
同上


惟證人郭家俊既證稱:現場並未設置地磅,無法檢查上訴人實際進貨數量,伊僅能根據上一期數量累計下來後簽回被上訴人公司等語,顯見證人郭家俊亦無從得知上訴人實際施作之CLSM數量為若干,其遭被上訴人懲處,乃因上訴人就第一工程契約之請款數量超出合約總數量,被上訴人因而認上訴人超領工程款之故,亦無從憑證人郭家俊前開證詞及其遭被上訴人懲處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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