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舉證責任分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1#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17:13:51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30年度渝上字第18號、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均同此見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2#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20:04: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0 20:1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民法第144條規定參照)。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雖為債務人之權利,惟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其行使權利,仍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有違反,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自應予以禁止。又誠信原則原具有衡平機能,因債務人之行為,妨礙債權人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如許債務人為時效之抗辯,依其情形有失公允者,法院自得本於該特殊情事,禁止債務人行使該抗辯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同此見解)。職是,如債務人主張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應由債務人就債權人有何妨礙債權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且債權人為時效抗辯有失公允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3#
 樓主| 發表於 2021-5-31 10:45: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1 10: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28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4#
 樓主| 發表於 2021-6-3 20:15: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3 20:2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稱合夥者,謂2 人以上互約出資
    ,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此觀民法第667 條第1 項規定自
    明。故合夥之成立,雖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然當事人間仍
    須就如何出資及所營之共同事業為何,確實約定
,否則該合
    夥契約即不能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5#
 樓主| 發表於 2021-6-6 23:03: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23: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74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劉羿君抗辯系爭房地為鋐廣公司或其借名登記予黃建平,依前揭說明,自應就其與黃建平間借名登記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6#
 樓主| 發表於 2021-6-8 11:29: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8 11:3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76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7#
 樓主| 發表於 2021-6-11 10:44: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1 10:4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再就舉證責任分配言,收養關係之成立與否,固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證據方法,但於具
  備身分行為能力人間,以成立收養關係為目的,向戶政機關共
  同申請為養親子身分關係之登記者,應先推定已具備收養關係
  之實質要件,即有收養之意思表示合致,因此收養關係之當事
  人或利害第三人,主張收養人間無收養意思,乃出於通謀虛偽
  意思者,自應就通謀虛偽意思乙情,負舉證之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8#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09:48: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10: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查兩造間
    業經認定有消費寄託契約存在,有如前述,而上訴人主張其
    勞退委員會並未核發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系爭勞工退休給
    付通知書係屬偽造,且陳守告非其勞工等語,既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辯稱其給付予陳守告之勞退金,已對被上訴人生清
    償效力云云,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被上訴人就系爭
    勞退專戶之金錢寄託債權,已因其清償而消滅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
惟查,上訴人既否認向被上訴人申領勞退金之給付
    通知書為真正,被上訴人復無證據證明上開私文書之真正,
    無從認定陳守告為系爭勞退專戶存款債權之受領權人或準占
    有人,被上訴人向陳守告之給付,又未經上訴人承認,依上
    開說明,對上訴人自不生清償效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39#
 樓主| 發表於 2021-6-15 07:39: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5 07:4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下一同)


按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
    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
    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
    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
    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
    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參照)。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140#
 樓主| 發表於 2021-6-15 07:42:49 | 只看該作者
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3:25 , Processed in 0.021087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