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4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顯有非是,應予非難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19:05: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毀損及恐嚇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板橋原宿」建物大樓地下1層之逃生通道及夜間營業權益,因不服主管機關不利於己之函覆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雖經主管機關函覆應尋私法途徑解決(參偵卷第67頁),竟不與靜雅堂公司協調或提出行政救濟,卻屢訴諸非理性行為,並多次無端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所為顯有非是,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向告訴人道歉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之犯後態度,暨其於本院中自陳高職畢業、已婚、從事不動產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2:24 , Processed in 0.02120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