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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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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一罪及刑訴法第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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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3 22:2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實質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本件起訴書雖僅載被告於109年11月18日以「如果叫警察有用,殺人就不會無罪了」、「我現在殺光整個加油站都可以」等加害生命、身體之將來惡害通知等語恐嚇證人王世辰之犯行,漏載被告以徒手敲擊證人王世辰身旁櫃子之方式恐嚇證人王世辰之犯行,然兩者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即屬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擴張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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