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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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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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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6 19:36: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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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6 19: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888號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諸卷附96年9月30日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見原審訴字卷第253頁),性質上屬私文書,上訴人不否認經其簽名(見原審訴字卷第253頁),則依上揭規定,系爭租約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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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6 19:38:06 | 只看該作者
再者,系爭租約記載: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租期自96年10月1日至98年9月30日止等內容,核與被上訴人所陳: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後,希望繼續居住系爭房屋,乃與伊簽訂系爭租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76頁)相符,足見兩造就系爭房屋存在租賃契約關係,則上訴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後,雖繼續居住系爭房屋,然係基於承租人地位而占有使用該屋,無從認為上訴人係本於所有人地位而管理使用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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