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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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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塗銷之訴雖有理,但因限制登記在案,無法塗銷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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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3 22:35: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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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3 22: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07號


聲明:被告王欣儀應將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及同段    2073建號上之信託登記塗銷,將前述不動產返還予高欣宜。
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信託登記予被告王    欣儀,高欣宜名下已無其他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等情,亦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高欣宜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查詢清單、高欣宜與被告王欣儀    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暨信託契約書為憑(本院卷    第75至91頁),復經本院調取系爭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資料、    建物異動索引查閱無誤(本院卷第107 至116 頁),原告此    部分主張亦足堪採認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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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23 22:41: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3 22:43 編輯

本院為此函詢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系爭不動產資料管轄
    機關),說明本件緣由係因高欣宜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被告王欣儀,且系爭不動產目前有高欣宜之債權人聲請法院
    囑託辦理限制登記事項,原告為高欣宜之債權人,訴請本院
    以判決命被告王欣儀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至高欣宜名下,
    則原告倘持本院判決主文命被告王欣儀應將信託登記塗銷之
    確定判決申請代位高欣宜辦理信託登記塗銷事宜,可否允准
    辦理等情,經前述地政事務所函覆:按「土地經辦理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
    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
    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所明示。故該案限制登記
    尚未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有前述地政事
    務所107 年10月29日中興地所一字第1070010796號函附卷可
    憑(本院卷第207 頁),顯見地政機關業已表明在不動產上
    有限制登記事項、尚未塗銷時,無法辦理與該權利相關之新
    登記事項。本件系爭不動產上既有上述二項限制登記事項,
    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王欣儀目前確實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
    ,本院自不得命為該權利之登記,原告之請求自無從准許。
    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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