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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25 21:07 編輯
【裁判字號】 104,簡上,314 | 【裁判日期】 1060419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約翰.亨德森(Douglas John,Henderson)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雪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威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104年度北簡字第27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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