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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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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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
    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
    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
    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寄發予被上訴人之110年6月2日存證信函記載被上訴人與陳輝勲間之合約轉讓,未曾知會上訴人或經其同意,應由被上訴人與陳輝勲自行解決,且被上訴人明知與上訴人無合約轉讓,卻蓄意發函恐嚇買賣雙方及代書、銀行等語(見一審卷一第257至261頁)。上訴人並於原審一再主張伊曾以110年6月2日存證信函表明不知被上訴人與陳輝勲間之合約協議等情事,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於同年月10日聲請執行查封系爭土地,縱非故意,亦背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節(見原審卷第147至148、150、281頁)。此攸關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處分強制執行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僅以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處分非屬侵權行為,而未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處分強制執行亦有故意過失部分說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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