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1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給付義務、系爭契約及債之本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7 20:5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27 21:00 編輯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

次按承攬契約義務,
當事人已於契約中予以明定者,亦成為契約之給付義務,債務人
須依約履行。倘因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履行契約義務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債務
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第十九條第
四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約定,排除居民抗爭,屬可歸責
於被上訴人之事由,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復依卷附系爭契約第三
十二條第三項約定:「本工程使用的土地,由甲方(即被上訴人
)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甲方指定,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
紛,概由甲方負責」(見一審促字卷聲證一第一-三二頁),似
見排除居民抗爭一事,已經兩造約明於系爭契約而屬被上訴人之
給付義務。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27 21:00:10 | 只看該作者
果爾,倘被上訴人未依該約定履行而有可歸責事由,
又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能否以系爭契約上揭約定無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明文,即謂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請求展延履
約保證書效期手續費五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元本息之為無理由
,亦有研求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4:19 , Processed in 0.01837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