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1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優先購買權須出賣時地上權存存而非事後繼受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3-13 17:16: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1台上2818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818%2c20240222%2c1


惟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基地出賣時,對該基地已有地上權之人,始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若基地出賣時,地上權尚不存在,或於基地出賣後始取得地上權者,均不得溯及主張優先購買權。查系爭公業於95年7月4日將系爭土地出售陳鴻亮等2人,並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嗣白金樹等7人於96年7月4日至97年8月29日間,始取得414等5筆土地之地上權等情,為原審所認定。果爾,白金樹等7人於系爭土地出賣時,既非該土地之地上權人,似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能否僅因其嗣後取得該土地之地上權,即當然繼受取得其前手之優先購買權?倘白金樹等7人未取得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雖經系爭公業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其等得否因而取得該權利而得合法行使?均非無疑義。乃原審未推闡明晰,並說明其法律上依據,遽謂白金樹等8人因繼受取得地上權,即當然繼受取得其前手之優先購買權,且因受系爭公業之通知,已合法行使該優先購買權,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7 13:09 , Processed in 0.01939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