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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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係其草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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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8 12:33: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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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8 12: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況上訴人自承108年福壽建案之契約係其草擬(見本院卷一第351頁),如其締約之真意就第二期工作內容不包含平面配置3D圖,大可逕予剔除,或與被上訴人磋商協調並依雙方共識記載,衡情當無任令不符雙方真意之履約內容留存於書面契約之理,上訴人臨訟始謂室內平面配置3D圖係第三期之工作項目,殊難採信。據上,上訴人上開主張,要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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