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0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5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4 21:57 編輯

110台上 5473


至其
    想像競合犯詐欺得利未遂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4 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原審及第一審均為有罪
    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
    ,其相競合犯詐欺得利未遂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
    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編按: 應該是第五款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57:03 | 只看該作者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吳鈴惠
    有其事實及理由欄(下稱事實及理由)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
    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未遂2 次犯行,因而撤銷
    第一審除沒收外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刑法上想像競合
    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各處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

    另維持第一審對於諭知相關沒收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就
    此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
    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採證認
    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7:53 , Processed in 0.0215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