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38|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4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0台上5473


惟查:㈠、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
    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
    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
    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依行為時之
    精神狀態定之。是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
    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
    ,必要時固得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
    在,是否已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刑法第19條所
    規定得據以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形,既依
    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自應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加
    以判斷。醫學專家對行為人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結果,提供某
    種生理或心理學上之概念,法院固得將該心理學上之概念資
    為判斷資料,然非謂該鑑定結果得全然取代法院之判斷,行
    為人責任能力有無之認定,仍屬法院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
    ,而為採證認事職權合法行使之結果。是法院若綜合行為人
    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認事證已明確,無再贅行鑑定之
    必要,而綜合全部卷證,自為合理推斷,並非法所不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44:49 | 只看該作者

    件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三、㈡中說明:上訴人雖主張其患
    有焦慮症、精神疾病,請求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且有其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可佐,然上訴人係因向臺
    北市大同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遭否准,對於該
    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以訴願決定駁回,
    再提起行政訴訟,為求能取得對己有利之判決,而分別利用
    不知情之刻章店老闆偽刻印章,冒用他人名義在房屋租賃契
    約書及收據上偽造、偽簽他人之印文及簽名,並持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行使之,欲使承審法官陷於錯誤而做成對其有利
    之判決,以其尚知悉要偽造租賃契約、收據陳報法院之犯罪
    手法觀之,實難認其於行為時,均係處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
    著減低之狀態,其又未有精神疾病之就醫紀錄,也未聲請調
    查此部分之證據
(見原審卷第96頁),即難僅憑其有中度身
    心障礙證明,或其於到庭時有無法流暢陳述之情,遽以刑法
    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4 21:45: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4 21:51 編輯

法院既係綜合上訴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他相關證據而判斷上訴人當
    時之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降低,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
    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爭執,自非合法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

㈡、刑罰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
    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倘以被告之責
    任為基礎,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若
    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原判決以上
    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於事實及理由三、㈤內詳為說明如何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形而為刑之量定。在無其他減輕其
    刑事由下,原審已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核其刑之量定既未逾
    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係屬原審
    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9:38 , Processed in 0.02371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