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12|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可能性之優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26 20:56: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6 21:05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44: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2 20: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310號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6-12 20:45:35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主張其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60萬元借予被上訴人,除據上訴人提出台新銀行信貸借款契約書可佐(原審卷一第103頁),另依上訴人提出兩造E-MAIL對話內容,其中上訴人所稱:「你馬上匯款處理車貸及『信』貸,我最智障的是,是替你貸款」、「請你盡快歸還我的錢,車『信』貸繳清…」、「如果你有誠意解決,為什麼車信貸都沒繳」,及被上訴人所回覆:「不會背債,因為我換了易付卡電話沒有給台新知道,他們找不到我讓妳們先協尋我 」、「我會處理好!車子到時候一起償清處理」、「不是沒誠意,而是沒有錢,目前我連吃…」、「回到高雄我就送過去」,堪認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其之借款事實已盡舉證之責,被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反證,證明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存在,被上訴人抗辯其未收受上訴人借款云云,要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7:37 , Processed in 0.02173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