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4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證詞有重大瑕疵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13 20: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上訴人就此項主張事實,主要以證人黃逢廣之證詞及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為據。然查,證人黃逢廣雖證稱:92年間伊查
    看上訴人屋內有漏水、滴水狀況,伊研判是屋頂原有防水層
    已經破壞所導致,因此伊有施作防水工程,施工項目就如估
    價單所載等語(本院卷㈠第157頁、第159頁),而依該證人
    出具之估價單記載,施工項目為防水層之施作,包含水泥細
    沙防水工程、PU防水底層及面層,及30公分x30公分磁磚之
    鋪設(原審司北調卷第12頁)。然該證人證稱:伊是在屋頂
    「全部」鋪設30公分x30公分磁磚等情(本院卷㈠第157頁反
    面),與系爭平台照片顯示平台鋪設有長方形磁磚之現況(
    本院卷㈠第247頁、第251至252頁),已顯有不符。且查,
    上訴人早於77年間即在系爭平台上搭設棚架之事實,乃經兩
    造表明不爭執而足認定,而依現場照片以觀,棚架支柱有截
    斷磁磚之情形(本院卷㈠第67至68頁),可知磁磚之鋪設係
    在搭設棚架之前。棚架既於77年間起即已存在,該證人稱92
    年間另行全面鋪設磁磚云云,亦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人黃
    逢廣之證詞既有前述重大瑕疵,自難採憑,無從以該證人之
    證詞及所出具之估價單,認92年間確有系爭平台滲漏水及上
    訴人進行修繕之事實。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既未能提出積
    極舉證,其主張自無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13:57 , Processed in 0.02462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