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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裁定的擔保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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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8 12:36: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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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8 12: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復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抗告人為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已釋明其請求及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又本件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內容係命相對人應改派陳璿妃、潘奇秀及陳乃榮擔任隆銘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且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未經抗告人同意,不得改派抗告人指定以外之人擔任,相對人所受損害即為其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無法行使對應持有205萬5888股份之董事職權,應得以該股份之價值作為計算損害之基礎。又依會計師出具之隆銘公司111年及110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核閱報告所示,隆銘公司之「業主權益淨值」為1億2499萬7000元(本院卷二第227頁),「在外流通股數」(即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為7814萬7132股(本院卷一第411頁),每股淨值為1.5995元(業主權益淨值÷在外流通股數),依此計算相對人所持股份價值為328萬8393元(0000000股×1.5995元/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據以酌定抗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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