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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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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報酬還是消費借貸?當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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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2 20:39: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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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20: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從而,王國書授權林清軒媒介居間向張志誠購買其力羽公司股權事宜,而以力羽公司之資金陸續給付系爭款項予林清軒,作為居間報酬,系爭款項並非力羽公司本於借貸之意思而交付。此外,力羽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兩造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乙節為實,其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伊因此支付系爭款項予林清軒云云,自無足採。故力羽公司依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林清軒給付800萬元本息云云,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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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2 20:47:13 | 只看該作者
又兩造於本院前審均主張居間(誤載為委任)關係存在於王國書與林清軒之間(見本院前審卷第305頁),核與證人王國書、張志誠前開證述相符(見本院前審卷第240、242、258頁),堪認與上揭事證相符屬實,則力羽公司嗣於本審改稱主張居間關係存在於兩造間(見本院卷第254頁),尚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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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2 20:48:01 | 只看該作者
又兩造間既無居間關係存在,則力羽公司自不得以林清軒未完成居間事務為由,請求返還系爭款項。況依首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闡釋媒介居間人倘已媒介就緒,或報告已有效果時,而委託人故意拒絕訂約,依誠信原則,仍應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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