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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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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換宿還是想宿利用打工兼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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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花蓮 109勞上易第5號


兩造間契約並不具有勞動契約之主要特徵即人格上、組織上
    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兩造間自非屬僱傭關係:觀諸上訴人提
    出之工作日誌(原審卷第20-23頁)可知,上訴人並無固定
    上下班時間、無固定應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過程不受支配
    、無工作規則及無獎懲,上訴人顯不具有人格上及組織上之
    從屬性。又上訴人一開始到系爭民宿並未提及工資及勞健保
    ,所收取系爭民宿現場現金,亦係有客人入住始收取,並非
    對雇主有經濟上依賴性,益見顯無經濟上從屬性。是依首揭
    說明,兩造間之契約內容並未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及經濟上
    之從屬性,顯難認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僱傭契約,兩造間
    自無勞僱關係可言,足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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