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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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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態度難稱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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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9 09: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金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攸關一國經濟之興衰,從而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之機制,以求其穩定與發展,蓋因證券或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且因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在我國以散戶居多之投資環境,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更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未依法取得營業許可而經營證券或期貨顧問等業務,將對於國內金融秩序有嚴重之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更侵害甚鉅。茲本件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期貨顧問事業,竟仍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期貨顧問事業,以此牟利,所為已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證券及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性,行為實有不該;且被告起初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並有意與本案學員進行調解,然被告與部分學員達成和解後,就本院所安排被告與其餘學員之調解庭期,被告無故不到庭進行調解(分見本院二第161頁、第185頁),被告嗣後又改口否認有為本案全部犯行,故被告始終未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難稱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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