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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損害總額中扣抵已受領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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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9 16: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按被害人自保險公司領取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勞工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金如火災保險金、海上保險金、陸空保險金、其他財產保險金及責任保險金等,依保險法第53條第1、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觀之,既由保險人對第三人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則為免加害人重複賠償,自應自損害總額中扣抵已受領之保險金(見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第6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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