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6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減少勞動能力之判準(警察撞到人自己也受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00:0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00:1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時,自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至於個人實際所得,僅得作為勞動能力減損之參考,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其無損害。被上訴人係從事警察工作,已於106年1月9日調至警備隊,負責值班、戒護押送人犯及測速等勤務,有110年4月23日東警分督字第11030896600號函在卷可佐;而依107年鑑定內容,可知被上訴人右眼完全沒有視力、視覺,左眼視力0.1、視野缺損91%(原審卷二第313頁背面),依被上訴人之視覺狀況,縱其現仍擔任警察,其可從事之事務型態必然受限,進而影響工作經驗及能力資本之累積,並有礙其正常升遷,其勞動能力自有減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現仍可從事警察職務,且薪資並未減少,無勞動能力減損云云,不足憑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00:10:12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前係在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擔任警員,等級為警佐一階,每月實領薪資為59,579元等情,有被上訴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佐(原審卷二第149至153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長期擔任警察職務,認為被上訴人主張以此計算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之數額,尚屬合理;又被上訴人係62年5月7日出生,自系爭事故發生日起至被上訴人滿65歲退休時止,共計有279個月,有被上訴人年籍資料附於系爭刑案卷可稽,為兩造所不爭執,另被上訴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為77%,已如前述,以前述被上訴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月數、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勞動能力減損數額為8,504,124元【計算方式為:59,579×185.00000000×77%=8,504,124。其中185.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279月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8:12 , Processed in 0.02066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