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9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29 11:29: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7條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查:被上訴人於97年1月31日向被上訴人借款135萬元,約定每月利息19,700元(年息約17.51%),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9日)回溯5年內之借款利息1,182,000元(19,700元×12月×5年=1,182,000元),合計2,532,000元(1,350,000元+1,182,000元=2,53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前述1,182,000元係本金135萬元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則被上訴人就此部分再請求上訴人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再者,本件起訴狀係於109年7月28日送達,如被上訴人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應自109年7月29日起算一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1頁),復有送達回證在卷可佐(見原審審訴卷第43頁),是被上訴人就本金135萬元部分,請求上訴人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8-15 07:24: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5 07: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24號



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此亦為民法第233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張傑凱請求陳冠盈返還系爭合約書第一條所示之借款,因陳冠盈僅給付2期金額即1萬6,280元予張傑凱後未再依約履行,且截至111年6月10日,陳冠盈積欠之款項累計3期,依系爭合約書第一條第㈥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6萬8,311元、利息1萬731元未清償,已如前述,是張傑凱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陳冠盈給付本金26萬8,311元、利息1萬731元,合計27萬9,042元,及其中本金26萬8,311元自到期日後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惟就張傑凱主張陳冠盈亦應給付利息1萬731元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3:26 , Processed in 0.02649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