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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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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聲明之擴張vs訴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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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8 11:1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



查立山公司於第一
    審本訴請求益鼎、榮工公司給付7924萬1358元本息(見一審
    卷㈢第180頁、181頁辯論意旨狀);益鼎公司、榮工公司則
    反訴請求立山公司給付除已確定之違約金外之代僱工等費用
    307萬6951元本息(見一審卷㈣第187頁、212頁至213頁、原
    法院 102年度建上字第137號判決第9頁),均係以可分之債
    務、債權為訴訟標的,則立山公司本訴請求益鼎公司給付,
    及益鼎公司反訴請求部分,似分別應以其平均分擔、分受額
    3962萬0279元本息、153 萬8476元本息為聲明請求之金額。
    嗣第一審判准立山公司對益鼎、榮工公司其中1807萬3549元
    (即益鼎、榮工公司各 903萬6775元)本息之請求,駁回該
    公司其餘之訴及益鼎、榮工公司之反訴。立山公司就本訴其
    中3181萬0880元本息提起第二審上訴,益鼎、榮工公司亦就
    本訴敗訴部分及益鼎公司就反訴中之66萬1970元提起上訴,
    原審102年度建上字第137號判決後,經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
    第1606號判決就立山公司與益鼎公司部分之本訴、反訴均廢
    棄發回更審,並駁回立山公司對於榮工公司之上訴確定。現
    行民事訴訟法固未禁止於更審程序擴張上訴聲明,惟仍應於
    起訴聲明範圍內為之,倘逾起訴聲明範圍之擴張,即屬訴之
    追加。查原審更審程序中,立山公司本訴部分主張除一審已
    判准益鼎公司給付之 903萬6775元本息外,另擴張聲明請求
    益鼎公司應再給付5532萬2141元本息(見原審卷㈠第31頁至
    33頁、卷㈡第 175頁);益鼎公司反訴部分亦擴張聲明請求
    立山公司應給付1087萬6619元本息(見原審卷㈠第 148頁)
    ,就逾立山公司、益鼎公司本訴、反訴起訴範圍部分,原審
    逕認仍屬上訴聲明之擴張,而非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已有
    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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