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院對日後有不能強執之虞的解釋很寬?

[複製鏈接]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3-24 11:5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10號

又相對人所有之前開房屋因劉佳炤之放火行為致生損害,既    為抗告人所明知,抗告人於事故發生後,卻逕以未接獲相對    人賠償之請求、協商並非其法律上義務、在判決確定前無法    確定賠償金額為何等詞為辯,消極的處理相對人之賠償問題    ,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已足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23:55 , Processed in 0.0174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