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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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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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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8-30 16:1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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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0:58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下同)


如果本院的理解沒有錯,那麼,原告似乎應該製作兩個附
      表,分別表列(A)、(B)兩部分的物品,才足以適切表達原
      告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像先前提出的附件一、二,只是依
      照估價單日期流水帳式的整理成表格,再配上那樣的訴之
      聲明,根本看不懂原告是就哪些物品請求返還、又是就哪
      些物品請求償還或賠償。如果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還是不
      知道表格該怎麼畫,法院才看得懂原告要告什麼,本裁定
      附件有提供範本,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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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8-30 16:15:32 | 只看該作者
此外,原告目前的訴之聲明,是把返還物品的請求全部放
      在先位聲明(對應於前揭(a) 部分)、把給付金錢的請求
      全部放在備位聲明(對應於前揭(b)、(B)部分)。然而,
      先位聲明所對應的(a)部分請求,跟備位聲明對應於(B)的
      部分,似乎是平行不悖、互不相斥的,因為不管(a) 部分
      物品到底能不能原物返還,原告都要就(B) 部分物品請求
      償還或賠償價額。如果是這樣,原告似乎應該將訴之聲明
      變更為以先位聲明對應前揭(a)部分與(B)部分,及以備位
      聲明對應前揭(b)部份與(B)部分,才合乎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的目的。爰依前開規定,併為闡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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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3 20:58: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21:0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11%2c20230726%2c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吳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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