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8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聲請移送管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6 20:14: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6 20: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下同)


又相對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之戶籍址雖設於桃園市龍潭區,然其實際居住地點為新北市新莊區,且其運輸地點即契約履行地為永和縣(新北市永和區)、新店安康線(新北市新店區)、南勢角線(新北市中和區)等情,業有系爭契約簽名欄、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及配送清單可稽(原審卷第21頁、29頁至35頁、45頁至87頁),堪認其主要生活暨工作所在均以新北市為主,則其至原法院應訴,較諸至新北地院之交通路程距離差距甚遠,勞費成本增加,客觀上確較不利於其防禦權之行使。至抗告人為資本總額3300萬元之法人組織(本院卷第99頁),為一頗具規模之公司,其提供物流配送之範圍遍及全台,則抗告人至新北地院應訴,於其訴訟權之行使應無甚妨礙。是以,本院足認系爭合意管轄條款偏利於抗告人,不利於相對人,對相對人顯失公平。相對人主張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聲請移送管轄,即屬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6 20:18:17 | 只看該作者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僅須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商人,而合意管轄條款係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即足當之,與其他條款是否經過磋商後簽立及可否就部分約款修改無涉。抗告人辯稱系爭契約由兩造合意簽立,其若對個別條款有疑義,可與伊公司磋商,故非屬民法第247條之1之定型化契約,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適用云云,委不足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7:17 , Processed in 0.02073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