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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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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必須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
    重大過失)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始得依該規
    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原審既認良茂公司就系爭房屋依廣告
    保證之系爭瑕疵無故意、過失而無可歸責性,自不得依該條
    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雖其以良茂公司並未違反消費者保
    護法第7 條,而不負同法第51條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給付之責
    ,漏未審酌良茂公司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關應確保廣
    告內容真實規定情形,惟不影響前述審認結論,而與陳美雍
    應受此部分敗訴判決之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陳美雍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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