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0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為免假執行而供擔保非清償提存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4-5 18:2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5 18:3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上訴人雖抗辯其業於109年4月23日於本院提存33萬4,300元,並未給付遲延,自不得計算利息云云,並提出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57號提存書為證。惟觀諸前揭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欄載明:依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7413號判決提供擔保等語(見本院卷第257頁);再本院提存所109年4月23日(109)存字第757號函主旨欄亦載明:提存人即上訴人……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提供擔保33萬4,300元等語(參本院調取之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57號提存卷宗),均顯示上訴人係依原判決主文第4項為免假執行而供擔保,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8、329頁),並非清償提存,自不生民法第326條消滅債之關係之效力,是上訴人辯稱其無須給付遲延利息云云,自非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15 , Processed in 0.01992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